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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案件时,在找不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的情况下,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专利申请权作价50万元抵偿债务。据悉,执行专利申请权以抵偿债务在国内尚属首例。 近日,天宁法院在受理常州市溢畅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一匙通数码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一匙通公司已名存实亡,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就在申请执行人心急如焚时,细心的执行法官发现,一匙通公司在国家专利局有4个有关电子锁具的专利申请权。虽非专利权,但执行法官当即意识到这也是一种无形知识产权,是 (09/24/2009 15:37:48,6) [查看全文] ——西安中院判决王增禄诉恒泰公司等专利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办理;未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研究开发人依法享有专利权,但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 ■案情 2001年1月19日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异黄酮(此处特指染料木素,是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协议约定:由王增禄完成国家医药局所要求达到临床准入条件,获得批件,准备异黄酮的实 (09/23/2009 10:25:40,11) [查看全文]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起诉苏州朗力福保健品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作出批复后,使得该类案件正式纳入专利纠纷诉讼类型中。一般说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与侵犯专利权之诉有许多共性的地方,只是原、被告刚好“角色相反”: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通常专利权人作为原告,被告是涉嫌侵权人;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中,专利权人作为被告,涉嫌侵权人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专利权的侵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涉及一些具体问题,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对此分析探讨。 一、 (09/23/2009 10:21:12,8) [查看全文] 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知识产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通过这两条规定应当注意的事项有两点:第一、作为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准备的文件之一就是检索报告,这个检索报告必须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第二、对知识产权诉讼来说要特别注意答辩期,如果被告想中止诉讼,那么必须 (12/10/2008 21:56:13,67)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后,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中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八号令,公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无疑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专利权质押活动的起步阶段,尤其是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签订、登记等实际操作中,将会遇到很多具体问 (12/10/2008 20:31:19,42) [查看全文]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 (11/26/2008 00:09:01,12) [查看全文]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 (11/26/2008 00:08:41,8) [查看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 (11/26/2008 00:08:21,9) [查看全文]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专利 (11/26/2008 00:07:32,12) [查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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