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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截至2007年底,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三,商标申请量连续几年排世界第一位。从数量上讲,我国已经迈入知识产权大国行列。温家宝总理3月5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在2008年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展望新一年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回顾过去。2007年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特别值得记录的一年,本刊继在去年推出《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后,再次列出“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英特尔东进案、通领科技美国专利案、拓普专利案等因为在2007年发生巨大进展,产生了新的意义,故
(12/10/2008 20:59:16,2) [查看全文]
《人民日报》 ( 2008-04-18 第09版 )
注册商标总量突破300万件 
奥运知识产权将获全面保护
本报北京4月17日电 (记者蒋建科、余建斌)在17日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对2007年我国知识产权各项工作进行了介绍。他同时透露,《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已于近日由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由此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由“制定”转入
(12/10/2008 20:58:21,3) [查看全文]
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11/26/2008 00:24:28,6) [查看全文]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11/26/2008 00:21:40,3) [查看全文]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11/26/2008 00:21:24,4) [查看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11/26/2008 00:21:03,5) [查看全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
(11/26/2008 00:20:42,3) [查看全文]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明专利在正式授权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事实上存在着叁个阶段,即(1)从申请至公布阶段;(2)从公 布至正式授权阶段;(3)授权后阶段。对于上述叁个阶段,阶段1事实上发明技术尚处于技术秘密阶段,阶段3则已经正式授权,所以发生争议时处理上问题不 大,但对阶段2,即所谓的临时保护阶段如发生侵权应如何处理我则存在着疑惑。因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二条对于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在
(11/26/2008 00:20:22,3) [查看全文]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 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们法院 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佛山、泉州、宁波、温州、金华、苏州、青岛、烟台、潍坊、大连、景德镇、葫芦岛、南通,绵阳。
地域管辖
(11/26/2008 00:20:00,4) [查看全文]
 因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26/2008 00:19:41,1) [查看全文]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
1、指被控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等行为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
(11/26/2008 00:18:11,5) [查看全文]
专利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侵权行为地:
1、指被控告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等行为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1、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
(11/26/2008 00:17:50,4) [查看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七、职务发明的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1/26/2008 00:17:30,3)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知道或者
(11/26/2008 00:17:08,3) [查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 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专利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首先应对申请人的复审请求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期间;
二、审查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超过三个月的法定期间,其理由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延长的理由(可以延长的理
(11/26/2008 00:16:46,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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