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部法律都旨在追求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比如,刑法是追求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行为自由之间的平衡,合同法是在追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等。在追求利益平衡这一点上,专利法也不能例外。
那么,专利法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如何界定呢?
首先,专利法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创造了某项技术或改进了某项技术,应该说,其对社会的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正是这些个体的长久地探索和创新,才积累了目前惠及全人类的科技财富,这些科技财富渗透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衣食住行到精神娱乐,无不凝聚着前人的智慧。而专利法的产生,更为鼓励人们的发明创造提供了前所未人的动力。专利,可简单地理解为“独专其利”,专利法授申请人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的独占权,让专利权人在这个时间和范围内垄断其专利技术,使其产品以更好的品质或更低的成本投入市场竞争,从而获利巨额的经济回报,以此鼓励个人或企业重视并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技术创新,而人类的科技财富亦随之增加,社会经济也随之发展,人类所享有的物质财富也不断地进步。美国前总统林肯有句名言:专利,就是给智慧之火加上利益之薪。因此,专利法通过授予独占权,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其次,专利法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一路相伴,不断发展壮大,给人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恩惠,从电灯到火车,从电话到电视,这其中无不利用了前人在技术方面的贡献。作为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科学技术,更是社会源源不断发展的动力,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离不开科学技术,否则整个人类社会将逐渐萎缩。因此,人们利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否则,社会的发展就会停滞。专利法是如何保护公众自由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呢?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授予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三性”,该规定的宗旨在于,只有具有“三性”的技术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不符合“三性”的要求,其专利申请就会被驳回,专利法以技术的“三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条件,以此防止申请人将本属于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现有技术划到自己的独占范围中去,从而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为了实现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用现有技术的权利的平衡,专利法还对授予专利权的申请设定了许多形式条件。在这些条件中,包括了申请人必须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说明书必须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说明书必须支持权利要求等等,而且如果说明专利申请不符合这些条件,该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即使侥幸被授权,也面临着被宣告无效的威胁。这些形式条件,要求申请人合理明确地界定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将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向全社会公开,以换取法律的保护。专利法不允许申请人将其发明创造获利专利,而同时又将这些技术置于秘密状态,也不允许申请人过宽地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如果这种保护过于宽泛,将会限制公众利用现有技术的权利,这不仅不能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相反,会严重阻碍经济的进步;反之,如果专利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人们进行发明创造的热情就会受到挫折,从另一个方面阻碍了社会进步。
因此,无论您是专利权人,还是社会公众,只要您的利益是合法的,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正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