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本文,希解您法律之惑!咨询委托请致电:13785161299

将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和22条第3款组合,宣告专利无效

总站 河北法律网  本站 www.51zhuanli.org   编辑:王见龙 咨询聘请律师:13785161299  王律师

同变速器的案子一样,本案当事人亦是在一审中被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本案中,我将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第四款及22条第二款、第三款进行组合,将该专利宣告全部无效,使当事人避免了因判定侵权成立而应当承担的损失。

以下是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口审时的意见陈述:

一、            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关于清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1(1)规定,“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应当相互适应,不得出现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的情形。”《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2.4(3)规定,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由所述技术特征必须产生的效果。被请求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段关于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所达到的有益效果是这样叙述的:“以往的空心砖砌块,……,容重高、强度差,抗冻性能差,不能实现满意的非承重墙的建筑效果”,在采用了其技术手段即本实用新型空心砖砌块“整体为立方体,端面开双口或单口,由四周的侧壁和中间的肋壁组成,并有底壁,底壁与肋壁、底壁与侧壁的内交角为钝角,相应于双口或单口底壁开有双孔或单孔”后,达到了其有益效果即“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可制成四种规格的主辅块,组合砌筑五个实用的墙体,既能满足传统建筑壁厚的要求,又满足了住宅建筑节能节材的需要。”说明书所提出的技术问题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及所要达到所达到的有益效果之间,没有任何技术上的逻辑关系,也就是说,采用了其技术方案根本无法解决其技术问题,至于其所列出的有益效果,既不是由其技术特征所直接带来的,也不是由所述技术特征必须产生的,因此,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不能相互适应,属于《审查指南》所禁止的不相关联的情形。由于上述说明书中的缺陷,致使其“说明书给出了解决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违反了《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3)的规定,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实用新型。因此,其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步的目标:如果被请求人承认上述情况,那就是承认专利已无效;如果被请求人不承认,则必须对上述问题进行澄清。澄清的方式有两种:一、对说明书中的上述问题做出充分说明,驳倒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二、在不能驳倒请求人观点的情况下,承认其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属于公知的情况,这又落入后面的被请求专利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局面,结果仍是无效。

二、            被请求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关于“以说明书为依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1(3)规定,“权利要求书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就是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公开了一种整体为立方体的空心砖砌块,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立方体,是指“六体面积相等的正方形围成的立体”,而说明书中的四个实施例所公开的却是长方体,可见,权利要求书的范围超出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被请求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

本步的目标:逼使被请求人明确正方体和长方体的区别。

三、            被请求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

1.对比文件21981年当时的国家建筑材料工业部组团赴美进行有关考察的考察报告,其13页公开了一种建筑空心砖砌块,整体为长方体,端面开双口或单口,由四周的侧壁和中间的肋壁组成并有底壁,底壁与肋壁、底壁与侧壁的内交角为钝角,相应于端面开双口底壁开有双孔,相应于端面开单口底壁开有单孔。可见,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二者的技术方案相同,领域相同,至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由于被请求专利说明书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未予以说明,因此,无法判断。此时要结合第一步的目标“逼使被请求人明确其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进行论述。

2.比文件314页亦公开了一种建筑空心砖砌块,整体为长方体,端面开双口或单口,由四周的侧壁和中间的肋壁组成并有底壁,底壁与肋壁、底壁与侧壁的内交角为钝角,相应于端面开双口底壁开有双孔,相应于端面开单口底壁开有单孔。此时要结合第一步的目标“逼使被请求人明确其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进行论述。

3.对比文件426页公开了一种建筑空心砖砌块,整体为长方体,端面开双口或单口,由四周的侧壁和中间的肋壁组成并有底壁,底壁与肋壁、底壁与侧壁的内交角为钝角,相应于端面开双口底壁开有双孔,相应于端面开单口底壁开有单孔。此时要结合第一步的目标“逼使被请求人明确其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进行论述。

4.对比文件567910页均公开了一种建筑空心砖砌块,整体为长方体,端面开双口或单口,由四周的侧壁和中间的肋壁组成并有底壁,底壁与肋壁、底壁与侧壁的内交角为钝角,相应于端面开双口底壁开有双孔,相应于端面开单口底壁开有单孔。此时要结合第一步的目标“逼使被请求人明确其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进行论述。

5.对比文件6456页均公开了一种建筑空心砖砌块,整体为长方体,端面开双口或单口,由四周的侧壁和中间的肋壁组成并有底壁,底壁与肋壁、底壁与侧壁的内交角为钝角,相应于端面开双口底壁开有双孔,相应于端面开单口底壁开有单孔。此时要结合第一步的目标“逼使被请求人明确其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进行论述。

(二)     关于创造性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规定,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只有在其具备新颖性的条件下才考虑其创造性。因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因此更无创造性。如果请求人辩解认为对比文件侧壁、肋壁与底壁形成圆角而无法使其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那就这样阐述:①对比文件三第14页和对比文件五第7页所公开的空心砌块为平面交角;②(退一步)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被请求专利权利要求用平面交角取代对比文件的圆角仅是要素关系的变更,这种要素关系的变更必须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才能使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日期:2008-06-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录入:admin  阅读: 次 【 推荐 】 【 打印


相关新闻